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周中全
914302815932724226
1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渌江新城长庆工业区内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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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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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14000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13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063号
2
我局于 2023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混凝土生产及销售过程中(检查当天未生产), 沉淀池内产生的废泥(一般固废)堆放于公司原材料间后,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废泥重约1000吨。堆存的废泥大部分露天堆放,未建设任何围挡,地面也未进行硬化。由于堆存场地未进行硬化,铲车和运输车辆作业时造成地面存在坑洞,遇到雨水冲刷导致坑洞内存留有积水。上述行为持续时间约两个半月,预计清理费用3万元左右。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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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3-03-08
株环罚字2023醴-9号
3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14000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2-09-13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2〕105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0281执保317号
申请人
-
--
(2023)湘0281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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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281执恢34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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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281执保368号
申请人
-
--
(2022)湘028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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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281执保343号
申请人
-
--
(2022)湘0281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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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281执恢10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湘0281执恢103号案件的的执行。 需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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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281执恢103号之一
申请人
-
--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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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281执217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湘028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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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281执230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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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2民终181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上诉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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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281民初2323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231669.7
一、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21169.7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10500元; 三、驳回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863元,由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13元,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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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民事调解书
23059020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18-09-06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0281民初2674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3-07-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0281民初2674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3-07-20
3
其他
(2021)湘0281民初2323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1-09-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281民初2324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1-09-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281民初1537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1-06-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281民初2698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0-09-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2民再12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9
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湘02民终2335号
被上诉人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2
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湘0281民初2494号
被告
原告:
O某某
被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18-09-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湘02民终878号
原告
原告: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