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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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2〕川1602民初228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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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83101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批准 | 2022-08-31 | 2025-08-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2019年第16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19-11-20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2019年第166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19-11-20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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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602执异3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5-16 |
2 | 其他 | (2021)川1702民初203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 600000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6民辖终26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1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4-22 |
4 | 合同纠纷 | (2020)川1602民初3310号 | 被告 | - | 2233500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兴园区分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4668元,减半收取123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兴园区分局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2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分别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1-10 |
5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0)川16民特32号 | 被申请人 | - | -- | 确认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兴园区分局与被申请人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兴园区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9-04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602执14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7-02 |
7 | 合同纠纷 | (2019)川1602执219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12-10 |
8 | 合同纠纷 | (2019)川1602民初38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632506 | 一、被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材料款632506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126元,减半收取506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3元,被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8-1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903民初1419号 | 被告 | 被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 | 135800 | 被告Q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T某某建材经营部支付欠付的货款679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7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T某某建材经营部对被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L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0 |
10 | 其他 | (2018)川09民终1249号 | 上诉人 | - | 105883 |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
二、Q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B某某货款1058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Q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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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16民终46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2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 被告: H某某,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第一外国语实验学校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6-17 | |
3 | 其他 | -- | 原告 | -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4 | |
4 | 其他 | (2021)川1603民初1495号 | 原告 | 原告: D某某,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11-16 | |
5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603民初1495号 | 原告 | 原告: D某某,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10-2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621民初262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621民初262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
8 | 保险纠纷 | (2021)川1702民初203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
9 | 追偿权纠纷 | (2020)川1681民初128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华蓥市宸源建材有限公司,华蓥市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0-11-17 |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20)川1681民初128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华蓥市宸源建材有限公司,华蓥市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