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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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 2024-04-12 | 2024-07-10 |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 |
2 | ﹝13000123﹞公司﹝2023﹞第02020015号 | 公司 | 公司 | 2002-06-18 | 2099-12-31 |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 |
3 | ﹝13220608﹞公司备案﹝2022﹞第03170003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02-06-18 | 2099-12-31 |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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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322执恢333号 | 其他 | - | -- | -- | 2021-02-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322执7991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更多 | 2018-12-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322执5223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更多 | 2018-08-23 |
4 | 其他 | (2018)苏13民辖终1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7-1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322执1505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更多 | 2018-06-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322民初2100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W某某 | 26643 | 被告沭阳县扎下镇四季春家禽养殖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66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沭阳县扎下镇四季春家禽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元。 ...更多 | 2018-03-07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322民初1895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Z某某 | 26640 |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12-21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322民初1812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86550 | 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55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 ...更多 | 2017-12-20 |
9 | 其他 | (2016)苏1322执6420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更多 | 2017-10-09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沭商初字第0064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1500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00元及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 ...更多 | 2015-12-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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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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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73行初11386号 | 其他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4-04-23 | |
2 | -- | (2023)京73行初11386号 | 其他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4-04-23 | |
3 | 其他 | 2018苏1322民初537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8-14 | |
4 | -- | (2015)沭商初字第0064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康迪富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