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曾昭腘
91450100574577132W
50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湖北省 浙江省更多(12)
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宁创业园二号厂房第五层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5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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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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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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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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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强制性条文
其他
--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14
长住建发〔2022〕111号
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8-30
湘建建〔2021〕157号
3
违反强制性条文2条
其他
予以严重警告和全区点名通报批评;将列入质量核查的重点抽查对象,实行逢检必抽、重点监控制度,为期两年,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执行;其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勘察设计信用管理记录或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记录,作为日后诚信考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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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6-20
桂建函〔2021〕398号
4
未提供氡浓度检测报告。
其他
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移交各市相关主管部门继续监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1-03
桂建科〔2019〕1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dm.jdbc.driver.DmdbClob@cad234a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云25民终918号
被上诉人
-
18883300
一、维持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4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告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建水县沙拉河提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中涉及设计工作部分的协议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2、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4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046500元;并支付设计费3898000元从2019年11月18日起、设计费3148500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分别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790300元及违约金(其中,设计费3898000元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05%,从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设计费892300元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05%,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0509元,由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8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126元,由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8693元,由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433元;鉴定费38000元,由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4054元,由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9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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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2
其他
(2022)桂1424民初51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661600
1、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10608000元; 2、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73600元; 3、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0元; 4、驳回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090元(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57045元),由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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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3
其他
(2021)桂1030民初1401号
被告
原告:
西林县妇幼保健院
被告: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图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9876.5
一、被告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39876.50元; 二、驳回原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8元,由被告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19元,原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7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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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4
其他
(2021)桂1030民初1394号
被告
原告:
西林县妇幼保健院
被告: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图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789
一、被告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24789元; 二、驳回原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4元,由被告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78元,原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5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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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5
合同纠纷
(2021)桂1228民初2202号
被告
原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021-12-05
6
合同纠纷
(2021)桂1228民初2201号
被告
原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021-12-05
7
合同纠纷
(2021)桂1228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021-12-05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桂1030民初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西林县妇幼保健院,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34105
一、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C某某房屋修复费134105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2754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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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9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桂10民终196号
上诉人
-
416365
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1030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一审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赔偿被上诉人X某某319012元; 三、一审被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X某某7975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鉴定费102515元,由一审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305元,上诉人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305元,共计4610元,由一审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上诉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多预交部分6495元,上诉人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多预交部分6495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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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桂10民终197号
上诉人
-
265486
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1030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一审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赔偿被上诉人H某某198309元;一审被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H某某49577元;驳回被上诉人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鉴定费98532元,由一审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532元,上诉人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532元,共计3064元,由一审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上诉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多预交部分7268元,上诉人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多预交部分7268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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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开庭公告 6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云0111民初284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
(2023)桂0603民初250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3
--
(2024)桂0403民初154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展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梧州市安鹏建设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4
--
(2023)桂12民终2023号
上诉人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9
5
--
(2023)桂0721民初44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3-12-11
6
--
(2023)桂0721民初44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3-12-11
7
--
(2023)桂0721民初44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3-12-11
8
--
(2023)桂0603民初250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721民初44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3-11-03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403民初365号
第三人
原告:
梧州市安鹏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展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2023-03-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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