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派驻的项目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人数配备填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2.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招投标文件、合同或项目配备表承诺人员不符;3.现场实际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不符合要求;4.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任职;5.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或工地例会纪要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6.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80%的;8.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更多 | 扣1.0分 | --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4-01 | -- | |
2 | 派驻的项目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人数配备填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2.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招投标文件、合同或项目配备表承诺人员不符;3.现场实际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不符合要求;4.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任职;5.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或工地例会纪要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6.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80%的;8.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更多 | 扣1.0分 | --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4-01 | -- | |
3 | 属于住建部门行业监管的行为受到一般行政处罚的 | 扣1.0分 | --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6-01 | 三住建〔2023〕562号 | |
4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 | -- |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1-03 | -- | |
5 | 3.讨论关于2022年5-7月份建设工程实名制系统管理推进情况通报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率低或关键岗位人员未录入实名制系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事项\\\\r\\\\n2022年5-7月份,经检查发现部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率低或关键岗位人员未录入实名制系统。经会议讨论,同意根据《关于2022年5-7月份建设工程实名制系统管理推进情况的通报》(陵建通〔2022〕47号)通报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名单,根据《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北京华江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1家施工单位予以扣4分,记入有效期1年的不良行为记录;对项目经理予以扣2分,记入有效期6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分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对海南柏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天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1家监理单位予以扣2分,记入有效期6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扣8分,记入有效期6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 ...更多 | 扣4.0分 | -- |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1-03 | -- | |
6 | 劳务人员及项目经理考勤为0 | 扣4.0分 | --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0-23 | -- | |
7 |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考勤设备,或未实施农民工或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登记的 | 处罚内容:劳务人员及项目经理考勤为0 扣分分值:4.0 不良行为描述: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考勤设备,或未实施农民工或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登记的 ;公布开始日期:2022-10-24 ;公布截止日期:2024-10-22 ...更多 | --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0-23 | -- | |
8 | 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率低 | 扣4.0分 | -- | 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0-11 | 五建字〔2022〕280号 | |
9 | 跟踪上期通报随机抽选的项目不合格 | -- |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1-08-31 | -- | |
10 | 项目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 | -- |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1-08-31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HK620240114529409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2024-01-23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WC12022030400380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电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电梯) | 2022-03-04 | 2099-12-31 | 文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HK620240116546800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2024-01-23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HK620240130628195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2024-02-05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HK620240130627863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2024-02-04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HK620240130627472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2024-02-04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决字(2024)第0512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告知承诺制)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告知承诺制) | 2024-04-19 | 2099-12-31 | 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
8 | 决字(2023)第1124号 |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 塔式起重机(出厂编号:202005H012) | 2023-07-19 | 2099-12-31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决字(2024)第0458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核准(告知承诺制)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核准(告知承诺制) | 2024-04-15 | 2099-12-31 | 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
10 | 鄂AA-W08287-A-02-5002-U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01-18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琼9024民初784号 | 原告 | 原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国益海洋渔业补给服务有限公司 | 1950000 | 限被告海南国益海洋渔业补给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8止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驳回原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6元,由被告海南国益海洋渔业补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琼0271民初4640号 | 被告 | 原告: 海口东方名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50938 | 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东方名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尚欠货款50938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宝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4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琼0106民初6384号 | 原告 | 原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昌江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李兆洲 | 3000000 | 一、限被告昌江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深圳市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对被告昌江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24元,由原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57元,由被告昌江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负担37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琼0271民初6629号 | 被告 | 原告: 海南碧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2 | -- | (2023)琼0105民初979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3 | -- | (2024)琼0105民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4 | -- | (2024)琼0105民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5 | -- | (2024)琼0271民初82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6 | -- | (2023)琼0105民初979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7 | -- | (2023)琼0271民初1721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8 | -- | (2023)琼0271民初1721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琼0271民初6209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昆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3-08-17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56民初133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