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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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21执680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十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4-04-24 |
2 | -- | (2024)浙0402民初31号 | 其他 | - | 111323.96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告物料价款111323.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323.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7元,合计2402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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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02民初31号 | 原告 | 原告: 嘉兴十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