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第二实验学校

正常 华东
张瑞
12371603760001225G
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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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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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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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85.2元,上缴国库。
10000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16
沾市监处罚〔2022〕26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603民初233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H某某
被告:
G某某,G某某,L某某,G某某,G某某,L某某,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第二实验学校,滨州市沾化区城乡水务局,滨州市沾化区流域水利服务中心
--
一、被告G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H某某因G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1681.6元; 二、被告G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H某某因G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1681.6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2元,减半收取计7096元,由原告G某某、H某某负担4728元,由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1184元,由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1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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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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