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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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更多 |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85.2元,上缴国库。 | 10000 |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9-16 | 沾市监处罚〔2022〕26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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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1603民初2335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H某某 被告: G某某,G某某,L某某,G某某,G某某,L某某,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第二实验学校,滨州市沾化区城乡水务局,滨州市沾化区流域水利服务中心 | -- | 一、被告G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H某某因G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1681.6元;
二、被告G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H某某因G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1681.6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2元,减半收取计7096元,由原告G某某、H某某负担4728元,由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1184元,由被告G某某、L某某负担1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