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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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2022)豫0711民初2965号判决书 | --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2〕豫0711民初2965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2〕豫0902民初7656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申请书 | --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2〕新0104民初6427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2〕晋01民终5699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280000元及利息 |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2〕豫04民终3924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2〕豫0902民初5396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469元。。 | --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2〕豫0781民初3081号 | |
8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467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3月26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4元,由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1〕晋0802民初349号 | |
9 | 违反税收管理 | 按时申报。 | -- |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 2022-09-22 | 北税罚〔2022〕23号 | |
10 | 其他规避执行 | 详见卷宗 |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1〕豫0303民初649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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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711执2001号 | 2023-09-06 | (2022)豫0711民初2965号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781执1331号 | 2023-07-13 | (2022)豫0781民初3081号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902执恢880号 | 2023-07-10 | (2022)豫0902民初7656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新0104执4710号 | 2023-07-05 | (2022)新0104民初6427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晋0108执898号 | 2023-05-15 | (2022)晋01民终5699号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327执恢85号 | 2023-02-27 | 2015年宜民二初字第00465号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403执474号 | 2023-02-20 | (2022)豫04民终3924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902执344号 | 2023-01-11 | (2022)豫0902民初5396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781执93号 | 2023-01-10 | (2022)豫0781民初3081号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10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晋0802执3140号 | 2022-11-04 | (2021)晋0802民初349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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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3830 | (2024)豫0391执390号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 | 1859277 | (2024)晋0108执恢180号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3 | 55871 | (2024)豫0703执377号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4 | 450000 | (2024)晋0502执190号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5 | 1185558 | (2023)豫0783执4593号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2-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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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地税 税通 〔2017〕 6539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濮阳市华龙区地方税务局 | |
2 | 华地税税通〔2018〕22768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濮阳市华龙区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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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晋0802执314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晋0802执3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2-21 |
2 | -- | (2022)晋1029执32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12-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晋0802执3140号 | 被执行人 | - | 1181769 |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18176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11-04 |
4 | -- | (2022)豫13民终5682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54元,由S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08 |
5 | 合同纠纷 | (2022)晋05民终678号 | 被上诉人 | - | 37433933 | 一、维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997952元”、“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29433806元的增值税发票”、“驳回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河南军安建工集团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变更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维修费用1756200元;三、上述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97952元与上诉人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维修费用1756200元折抵后,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41752元及利息,利息以24175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30元,由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823元,由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9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93元,由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73元,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9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9元(上诉人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晋城市建鑫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790元,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3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24 |
6 | 合同纠纷 | (2022)豫0902民初5096号 | 被告 | 原告: 濮阳市威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2-06-13 |
7 | 合同纠纷 | (2021)豫0411民初431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S某某,Y某某,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4332.6 | 一、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X某某支付工程款409332.6元及利息(1.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90365.97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9036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40933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X某某支付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1.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以42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期间的利息,以42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X某某对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11940元,由X某某负担520元,由S某某负担10289元,由Y某某负担1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9 |
8 | 合同纠纷 | (2022)豫民再145号 | 被申请人 | - | 785274.13 |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936号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936号判决第一项,即驳回W某某对濮阳市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936号判决第二项为: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195613.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以195613.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误工损失589660.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66元(已扣除应退回W某某的13451元),由W某某负担14497元,由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969元。鉴定费210000元,由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W某某各承担1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15元,由W某某负担8404元,由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2560元。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1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18 |
9 | 其他 | (2021)鲁1728执2039号 | 被执行人 | - | 320000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20000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29 |
10 | 合同纠纷 | (2021)豫民申8478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2-01-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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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执行异议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执行异议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4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2023-11-05 | |
5 | 开庭传票 | 劳务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祁连县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6 | 裁判文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祁连县人民法院 | 2023-07-09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2023-06-11 | |
8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栾川县人民法院 | 2023-06-02 | |
9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劳务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祁连县人民法院 | 2023-05-11 | |
10 | 裁判文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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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4-01-1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3-11-29 | |
3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豫0923民初17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2023-07-31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豫0923民初17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2023-06-20 | |
6 | 其他 | (2023)青2222民初1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B某某,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祁连县人民法院 | 2023-02-27 | |
7 | 其他 | (2022)新0104民初642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
8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保障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22-12-26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711民初2965号 | 被告 | 原告: 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22-12-26 |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豫0122民初1046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2-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