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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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采用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审计报告未对项目的招投标检查情况进行描述;归档资料无资料交接单和移交单。 ...更多 | -- | --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12-13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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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第11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乙级 批准,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乙级 批准,专业资质机电安装工程乙级 批准 | 2024-01-12 | 2029-01-12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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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0381执1027号 | 申请人 | - | 553119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53119.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15 |
2 | 其他 | (2014)成民终字第1091号 | 被上诉人 | - | 1059936.7 | 一、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3)成郫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建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预算编制咨询费70000元及阶段性审核咨询费989936.7元;
三、驳回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37元,由上诉人建邦公司负担7400元,被上诉人海洪公司负担2037元;本案一审诉讼费9437元由上诉人建邦公司负担7400元,被上诉人海洪公司负担20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