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王晓
91610301596695121J
3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6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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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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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017)甘08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
华亭市人民法院
2022-08-15
〔2017〕甘0824民初36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12-27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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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824执恢87号
2023-05-18
(2017)甘08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华亭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甘0824执恢71号
2022-08-15
(2017)甘08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华亭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6/07/07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62号
2016-07-07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4-05-21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吴小花; 出资额: 147; 百分比: 49;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晓; 出资额: 153;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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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3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7/07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62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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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4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4/05/21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吴小花; 出资额: 147; 百分比: 49;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晓; 出资额: 153;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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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5
91610301596695121J
新标准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水利基础建设;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拆迁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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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6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6-07-07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62号
2016-07-07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7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7-07
新标准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2016-07-07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8
新标准
公司登记
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水利基础建设;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拆迁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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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2099-12-31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7-07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62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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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陕0302民初1110号
被告
原告:
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福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H某某
--
准许原告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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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2
合同纠纷
(2019)陕0302民初2872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宝鸡福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双安盛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
1690000
一、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69‰计算;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66‰计算;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以1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66‰计算;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以18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66‰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6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66‰计算)。 二、被告宝鸡福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双安盛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金对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0元,减半收取12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75元,由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宝鸡福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双安盛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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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3
其他
(2019)陕0302财保42号
被申请人
-
2224241
查封被申请人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福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双安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222.42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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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4
其他
(2019)陕03民辖终1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07
5
其他
(2017)甘0824民初360号
被告
原告:
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晓,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2400960
一、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64000元,支付利息936960元(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24009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0元,被告W某某、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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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6
合同纠纷
(2017)甘0824民初360号
被告
原告:
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晓,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2400960
一、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64000元,支付利息936960元(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24009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0元,被告W某某、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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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王晓,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13475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清偿原告Z某某借款1347500元,并清偿利息(按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7日计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每月按20212.50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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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8
其他
(2013)金民初字第02086-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650000
一、解除对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的暂停支付。 二、解除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3号院11号楼1单元3号住房一套、位于本市金台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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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9
其他
(2013)金民初字第020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650000
一、对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由付款单位麟游县国土资源局暂停向被告支付。 二、查封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3号院11号楼1单元3号住房一套、位于本市金台区。 上述扣押、查封期间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3-11-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8)陕0302民初1110号
被告
原告:
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福盛达工贸有限公司,W某某,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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