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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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为中石化天津分公司部配套服务、检修保运、工程安装等,1996年成立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更多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 10000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 2018-02-09 | 津滨环罚字〔2018〕第00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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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0916593209633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4-10 | 2027-04-1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2024041014031705030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4-11 | 2027-04-1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40409165932096339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4-10 | 2028-04-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4 | 2024032709481205003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3-28 | 2027-03-28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20240410140317050305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4-11 | 2028-04-1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6 | 20240327094812050036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3-28 | 2024-03-28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7 | 2023092610545945109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10-12 | 2026-10-12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3112311223902398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核 | 2023-11-24 | 2026-11-2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9 | 2023101314040717592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10-16 | 2026-10-16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2023111409254346123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 2023-11-17 | 2026-11-1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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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津03行终123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Y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22 |
2 | 劳动争议 | (2021)津03民终4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30 |
3 | 其他 | (2020)津0116行初264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4 |
4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16民初1558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1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112民初7077号 | 被告 | 被告: 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 | 120436.49 | 一、原告和被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304.3元、医疗费保险待遇损失108692.19元、病假工资4440元,共计120436.49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和被告诺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诺森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和被告诺森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09 |
6 | 劳动争议 | (2017)津02民终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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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21)津03行终12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
2 | 劳动争议 | (2021)津03民终472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7782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30 |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7782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