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夏杯西北民营企业
高维科
91640400228440782W
4026.9924万元人民币
甘肃省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28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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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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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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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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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26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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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29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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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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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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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9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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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
500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20
泾城管当罚决字2023第003号
2
依据彭阳县纪委监察建议(彭监[2021]31号)你单位施工的彭阳县专业扑火队营房、草原防火站、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施工一标段)中: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使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雨水进入换填垫层下部土层,引起发动机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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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贰万元整
20000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02
(彭住建)罚字〔2021〕第(015)号
3
监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改正而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改正的,
其他
--
--
--
2017-06-29
--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公告﹝2024﹞50号
新标准
关于核准2024年第9批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24-03-19
2029-03-1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D364003309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2024.3.18变更:法人由“汤效红”变更为“高维科”、注册资金由“3026.9924”变更为“4026.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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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2024-06-30
固原市审批局(项目联审服务科)
3
公告﹝2023﹞80号
新标准
关于核准2023年第16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的公告
2023年16批延续
2023-05-22
2026-05-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固行审(建设)【2017】019
旧标准
--
拟同意公路路面、路基、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
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
固行审(建设)【2017】033
旧标准
--
同意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
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
固行审(建设)【2017】020
旧标准
--
同意公路路面、路基、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
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固行审(建设)【2017】032
旧标准
--
拟同意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
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9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4民终61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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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2
--
(2023)宁0424民初469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9248030
1、由被告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泾源县泾河源镇综合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工程剩余工程款3159069元及利息199594元,并以3159069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支付自2021年11月1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泾源县泾河源镇综合农贸市场综合商贸楼附属工程”项目工程剩余工程款1317909元及利息94480元,并以1317909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4元,由被告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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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3
--
(2023)宁0424民初493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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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4
--
(2023)宁0402民初316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固原市人民医院
542247.78
由被告固原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542247.7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该欠款自2022年4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计4611元,由被告固原市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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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5
--
(2023)宁0402财保2号
被申请人
-
240000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64001600100050008983账户内的存款2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720.00元,暂由申请人陕西融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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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6
--
(2022)宁0423执826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本案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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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7
合同纠纷
(2022)宁04民终120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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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8
--
(2022)宁0422民初1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L某某,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8974
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148974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44元,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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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终159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上诉人固原市惠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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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吉0302民初1551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30000
一、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除第十二条第二款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 二、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3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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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开庭公告 5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宁0402民初210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朔方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2024)宁04民终60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宁04民终60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4
--
(2024)宁04民终630号
被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5
--
(2024)宁04民终63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6
--
(2024)宁04民终603号
被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7
--
(2024)宁04民终604号
被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8
--
(2024)宁0402民初210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朔方集团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9
--
(2024)宁0402民初1294号
第三人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10
--
(2024)宁0402民初94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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