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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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琼0271民初6597号 | 原告 | 原告: 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44720 | 驳回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元(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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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同纠纷 | (2016)琼0271民初6565号 | 原告 | 原告: 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401580 | 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401580元及利息损失(以拖欠的勘察费为本金,自2015年6月3日起计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3元(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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