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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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10民辖终8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5-08 |
2 | 其他 | (2021)冀10民辖终8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5-08 |
3 | 其他 | (2021)冀10民辖终8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5-08 |
4 | 其他 | (2021)冀10民辖终8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4-29 |
5 | 合同纠纷 | (2017)闽06民终1710号 | 上诉人 | - | 807015 | 一、维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07015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0元,由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80元,由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0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830元,由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252元,由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27 |
6 | 合同纠纷 | (2015)龙民初字第5409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38010 | 一、被告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3801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9830元,由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915元,被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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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冀10民终1068号 | 第三人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9-2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廊坊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 |
4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北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