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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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延审批安全延﹝2022﹞03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2022-10-30 | 2025-10-29 | 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003945392180626800003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 | 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的 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胡红亮) | 2018-06-26 | 2099-12-31 | 南平市住建局 | |
3 | 制作日期:2017-06-08;文书字轨:延国税许准字〔2017〕第208号 | -- |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 -- | 2099-12-31 | 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大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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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闽04民终52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的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703元,减半收取4351.5元,由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负担2175.75元、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75.75元。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3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3-28 |
2 | -- | (2022)闽0430民初50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 398118 | 一、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88万元;二、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期间按年息4.75%计算的利息(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以22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以23.54559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标准化专项费用18.8238万元;四、驳回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3元,减半收取4351.5元,由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负担2175.75元,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7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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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闽0430民初50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2022-12-0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闽0430民初50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2022-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