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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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1月15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洪安乐、骆庭明在S215线K327+475处检查时,发现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破碎公路路面的现场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项作业是阳江新城片区道路交叉口交信设施完善工程(一期)中的交信工程子项。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皮尺勘测,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为施工需要,破碎公路路面并挖掘出两个长方形作业槽,尺寸分别为长14.6米,宽0.6米和长11米宽0.4米,总面积为13.16平方米。 ...更多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6000 |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2-20 | 闽泉四交执〔2024〕罚字第68号 | |
2 |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6 | 6000 | 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2024-02-20 | 闽泉四交执2024罚字第68号 | |
3 | 法人和企业名称均变更未及时做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冀信息变更 | 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邮箱。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0-17 | 冀建建市函〔2023〕241号 | |
4 | 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张检行公建〔2022〕8号检察建议书,2022年3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店岸村4组的信义光伏工程项目部进行检查,项目部出入口摆放有分类垃圾桶,但地上有暴露垃圾,“有害垃圾”桶内有非有害垃圾。 ...更多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5000 | 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张家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29 | -- | |
5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元 | 1000 | 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 | 2022-03-25 | -- | |
6 | 你单位于2020年1月2日收到通知书,应当于2020年1月9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给我局,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开人社监字〔2019〕第068号)并送达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更多 | 罚款:2.0万元 | 20000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3-02 | 开人社监字〔2019〕第068号 | |
7 | 未定期清疏沉砂池,未能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定期清疏清平华府项目沉砂池,导致带有泥沙的黄泥水流入了市政管网。 ...更多 | 罚款:5.0万元 | 50000 |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 | 2019-12-25 | 深宝水罚字〔2019〕141号 | |
8 | 2019年5月9日22时20分,洲心街环监办对该公司正在建设的海伦湾花园工地检查时,该工地有工人使用挖土机(两台)正在挖泥土,有3台汽车正在装泥土,正在进行产生高噪声的工艺。该公司不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批准时限施工,洲心环监办执法人员现场立即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批准时限施工。
2019年5月23日22时10分,洲心街环监办再次对该公司正在建设的海伦湾花园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5号楼施工现场有3台运输混凝土的汽车、2台输送混凝土的泵车,约有30个工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并有排放噪声。 ...更多 | 罚款:1.0万元 | 10000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 2019-06-26 | 清城环罚字〔2019〕36号 | |
9 | 逾期未续费工地 | 立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5月30日前完成) | --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5-09 | -- | |
10 | 1.1#6层幕墙暂停施工,临边未及时恢复;2.1#施工升降机最上面平台正面未使用硬质材料封闭;3.#塔吊零位自锁失效;4.3#塔吊高于50米塔机应配置风速仪,现场未配备风速仪;5.吊篮吊杆螺母安装未露丝不足,螺丝缺垫片;6.汽车吊具销轴开口销未安装到位,钢丝绳有松散现象;7.汽车吊主钩钢丝绳有断丝现象;8.卸料平台无验收记录;9.脚手架端口无临边防护,卸荷钢丝绳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主副钢丝绳拉结在同一拉结点,且绕在10.幕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表签名不全、审批时间矛盾;11.流动式起重机司机李海涛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查询为假证;12.幕墙吊篮作业无专项施工方案 ...更多 | (一)限期整改及警示约谈。针对检查发现问题,我局和各区住建局及安全监督站已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改工作。4月1日,各区住建局统一行动,对3月以来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有关企业进行了集中约谈。(二)通报批评和行业惩戒。为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新建住宅楼工程1宗等45个问题较突出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依照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扣分。(三)其他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各区住建局或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处罚权限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要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继续冒险施工的,依法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更多 | --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4-0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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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582S﹝2024﹞1506264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4-01-18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JY34501100066911 | --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 | -- | 南宁市武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913508236850722848 | 登记通知书 | 变更 | 2023-03-13 | 2099-12-31 | 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南武食许准字(2018)第1628号 | --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 | -- | 武鸣区食药监局 | |
5 | FB-S-202111-0482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新罗区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 | 2021-11-15 | 2099-12-31 | 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CJ-T202310-0428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10-17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施工人员备案(市政) |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人员备案登记表 | 福州市二环五四路口改造工程零星工程(施工) | 2018-06-08 | 2099-12-31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
8 | E235053300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 2022-08-15 | 2027-08-14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450122起登字﹝2023﹞-S-0009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7-05 | 2024-07-05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CJ-T202309-0393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9-21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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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民终21881号 | 被上诉人 | - | 15072377.64 | 一、上诉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36188.8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7536188.8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的雪松总部大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7536188.8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366元,由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637元,上诉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729元。鉴定费871732元,由上诉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4358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17元,由上诉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575元,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4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0-20 |
2 | -- | (2023)辽0792民初58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曹某某 | 3000 |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曹某某在第三人处(账号:6*-*-*-*754)账户中的3000元退还给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10 |
3 | -- | (2023)辽0792民初58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某某 | 3000 |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周某某在第三人处(账号:62155299010********)账户中的3000元退还给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9 |
4 | -- | (2021)粤0112民初2454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8555424.44 | 一、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77712.2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4277712.22元为本金,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的雪松总部大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4277712.22元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66元,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842元,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524元。鉴定费871732元,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6045.5元,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5686.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5-05 |
5 | -- | (2023)粤2071民初14387号 | 被申请人 | - | 2874997.21 | 对被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74997.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27 |
6 | -- | (2023)辽0781民初164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冯某某 | 3000 |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冯某某在第三人处(账号:6215********)账户中的3000元退还给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4 |
7 | -- | (2023)辽0781民初164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某某 | 3000 |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孙某某在第三人处(账号:6215××××3147)账户中的3000元退还给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4 |
8 | -- | (2023)闽0823民初43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播别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一、贵州播别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二、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州播别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4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播别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04540元交至本院指定账户,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13 |
9 | -- | (2022)粤01民终16481号 | 被上诉人 | - | 13072643.9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258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悦思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535277.3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以53527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悦思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2537366.6元及垫资补助(垫资补助以47874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20349.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68742.2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68726.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798.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广州悦思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悦思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230元,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4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93元,由上诉人广州悦思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526元,被上诉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2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7 |
10 | -- | (2022)粤2071民初3569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 | 600724.96 | 一、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49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9495.3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1229.58元;
三、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S某某对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对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被告S某某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S某某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25元,共计14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由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37元(被告S某某对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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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D某某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纠纷 | D某某,X某某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3-11-05 | |
3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Y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4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H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5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L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6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市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林投资有限公司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3-09-21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林投资有限公司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3-07-23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H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3-05-21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Y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3-05-21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L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3-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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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192民初40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
2 | -- | (2024)闽0504民初160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洛江分公司 被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区分公司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
3 | -- | (2024)川01民终797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成都太华置业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4 | -- | (2024)粤0112民诉前调7759号 | 申请人 | -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5 | -- | (2024)琼9023民初1418号 | 被告 | 原告: 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6 | -- | (2024)辽0781民初73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7 | -- | (2024)辽0781民初72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8 | -- | (2024)辽0781民初72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9 | -- | (2024)粤0705民初327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10 | -- | (2024)川01民终821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四川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