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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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解除原告新疆新禾思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订立的资产转让协议;二、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新疆新禾思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金4,000,000元;三、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新禾思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费96,00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68元,减半收取计19,784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1〕新2301民初5853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90,837.68元;
二、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0,980.04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59元,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161元。 ...更多 | --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0〕新2301民初2065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盛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监理费2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昌吉盛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1〕新2301民初10536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1145982元 | --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2022-06-16 | 〔2017〕兵9001民初6698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9-01 | 〔2019〕新2301民初278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7-30 | 〔2020〕新2301民特47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7-23 | 〔2019〕新2301民初515号 |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7-21 | 〔2019〕新2301民初3423号 |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6-20 | 〔2019〕新2301民初6555号 |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4-28 | 〔2018〕新2301民初613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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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新2301执47号 | 2024-01-03 | 昌州劳任仲字(2023)63号仲裁裁决书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新2301执2789号 | 2023-04-26 | (2021)新2301民初5853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新2301执4865号 | 2022-08-04 | (2020)新2301民初2065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新2301执4633号 | 2022-07-18 | (2021)新2301民初10536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兵9001执恢326号 | 2022-06-16 | (2017)兵9001民初6698号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新2301执4561号 | 2021-09-18 | (2021)新2301行审44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新2301执4142号 | 2021-09-02 | (2020)新2301民初4026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苏1182执2054号 | 2020-09-16 | (2019)苏1182民初222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新2301执2014号 | 2020-05-14 | (2019)新2301民初6555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新2301执1386号 | 2020-04-24 | (2019)新2301民初278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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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69652 | (2024)新0104执1550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 | 54418 | (2024)新2301执47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4-01-0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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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第(2394) | 许受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11-0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 |
2 | (昌市税)许变更准字﹝2021﹞第(252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11-08 | 2099-12-31 | 昌吉市税务局 | |
3 | 2019第(8546)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0-21 | 2099-12-31 | 昌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4 | (昌市税)许变更准字﹝2021﹞第(165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8-05 | 2099-12-31 | 昌吉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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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2301执4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4-05-08 |
2 | 其他 | (2023)新2328执43号之九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0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新2301民初6574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复印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99506.4元(374383.33元×80%-100000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1325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06 |
4 | 其他 | (2022)新2301执463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12-2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301执48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11-23 |
6 | 其他 | (2022)新71执恢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新71执恢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9-20 |
7 | 其他 | (2021)新01民初278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友,J某某,H某某,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 | 15331347.73 | 一、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合计28135731.87元;
二、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331347.73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代偿款28135731.8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建友所有的编号为(昌工商内字)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22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新华能电气公司3179万股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登记于编号为新抵B02017010《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五、王建友、J某某、H某某对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建友、J某某、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新华能精密架构公司对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新华能精密架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35.36元(融资担保公司已预交),由新华能电气公司、新华能精密架构公司、王建友、J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4 |
8 | 其他 | (2022)新71执复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执异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6-06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301民初2028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967230 |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货款746800元;
二、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20430元;
三、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8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23 |
10 | 合同纠纷 | (2021)新2328民初4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2570000 |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2570000元;
二、原告L某某对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在案涉工程的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和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93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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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4-1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
3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事判决书 |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9-20 | |
4 | 裁判文书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丙坤电气有限公司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丙坤电气有限公司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9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10-29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06-20 | |
8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19-04-28 | |
9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W某某、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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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3)新民终9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
2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新01民初278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8 | |
3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新01民初278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8 | |
4 | 劳动争议 | (2021)新23民终1963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3 | |
5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新01民初278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H某某,J某某,W某某,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新2328民初4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9-01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新2328民初4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9-01 | |
9 | 劳动争议 | (2021)新2301民初116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6-09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2301民初334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鸿安分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