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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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税﹞许变准字﹝2020﹞第﹝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十万元 | 2020-11-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盐津县税务局 | |
2 | 530600D00000000003281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04-07-22 | 2034-07-21 |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空 | -- | 民用建筑、公路、桥梁、涵洞、建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2099-12-31 | 盐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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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云0623民初172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津县水务局 | 650000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计5150.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1-24 |
2 | 其他 | (2019)云0623民初48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303200 | 一、由被告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74400.00元;
二、由被告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以本金1544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以本金744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5.00元,减半收取计1707.5元,由被告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8 |
3 | 其他 | (2019)云0623民初48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对被告W某某的起诉。 | 2019-05-21 |
4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5)昭中仲撤字第37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