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翔
91320402728990780K
300万元人民币
天津 山西省
天宁区晋陵中路517号507.508室
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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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7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99

    供应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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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399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68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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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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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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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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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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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6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7-16
苏建函建管〔2021〕336号
2
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其他
给予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
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03-10
宿公(消)行罚决字〔2016〕0009号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4020259-1﹞公司变更﹝2020﹞第04160023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市场主体名称: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04-16
2030-11-30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4020252-1﹞公司变更﹝2020﹞第12290007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1-05-23
2030-11-30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1)苏04财保18号
被申请人
-
40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C某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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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苏0411民初721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977511.72
一、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2016)常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损失1443570.82元。 二、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2016)苏041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苏04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书共同认定由C某某自行承担的损失869184.2元。 三、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发现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起二、三、四楼房屋空置损失1645156.7元。 四、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2017年3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支付的检测费18000元。 五、被告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6元,鉴定费2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实际支出费用1600元,合计59426元,由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C某某已预交,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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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苏0411民初287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0000
准予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2020-04-23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苏04民终1549号
上诉人
-
3878250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6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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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0411民初280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42314.62
一、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因与丰润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1351444.82元,支付原告承担的已加固工程款、加固设计费、检测费计60000元。 二、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与华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损失计65626.2元。 三、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租金损失计1945643.6元。 四、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2017年3月的检测费18000元。 五、被告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6元,鉴定费2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实际支出费1600元,合计5942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995元,由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26215.5元(此款原告C某某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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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6
其他
(2016)苏0404执268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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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7
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执268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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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8
其他
(2015)宿城执字第289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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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苏04民终3417号
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31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苏04民终3417号
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5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苏0411民初721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苏0411民初721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03-12
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苏0411民初721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04民终1549号
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