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庄爱华
91220101776587697E
50000万
-
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13

信用中国 32

裁判文书 214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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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判决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2023〕粤0904民初3035号
2
2023年5月25日,孙荣健投诉该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23年6月9日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字[2023]第10032号),要求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调查,逾期该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资料。2023年6月19日,我部门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人社监令字[2023]第10011号),逾期未改正。2023年7月11日,我部门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事字[2023]第10006号),逾期该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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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该单位进行罚款2000.00元
2000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7-21
长人社监罚字2023第10011号
3
施工现场使用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没有进行验收;施工脚手架搭设不合格,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楼板厚度和板负弯矩筋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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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报批评、责令7日内整改;塔吊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9-02
吉建管〔2011〕35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904执355号
2024-01-19
(2023)粤0904民初1204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904执267号
2024-01-16
(2023)粤0904民初4368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3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904执256号
2024-01-16
(2023)粤0904民初118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213
(2024)吉0102执3481号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84905
(2024)吉0191执476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3
129856
(2024)吉0193执1097号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4
50580
(2024)吉0193执1098号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5
3286411
(2024)粤0904执1388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6
12953
(2024)吉0191执402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7
311488
(2024)吉0191执399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8
539178
(2024)吉0323执362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9
133222
(2024)粤0904执355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10
120989
(2024)粤0904执256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信用中国 3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房售证﹝2018﹞第117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
2018-07-27
2099-12-31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
2201600320210706001
新标准
长春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书
新星宇·和源A25#四层装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2021-08-02
2099-12-31
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3
长房售证(2021)第202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星宇·和润C(一期)
2021-09-09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4
220102202311090299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
2023-11-09
2099-12-31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
长建消设审字﹝2021﹞第0052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设计审查合格
2021-03-18
2099-12-31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
建字第22010020230011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3-04-13
2025-04-13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
长房售证﹝2020﹞第23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省女子劳教所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星宇·之洲上邻)B-1地块
2020-10-23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8
梯11吉A23247(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09-20
2099-12-3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9
长房新售证(2018)第075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星宇·之悦三期
2018-09-30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10
长房售证﹝2020﹞第261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星宇·和润C(二期)
2020-11-06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裁判文书 2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904民初3256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286411.04
一、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3286411.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8641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3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 二、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815.72元,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32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本院申请退还,由应负担该受理费的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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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
--
(2023)粤0904民初3035号
被告
原告:
广东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一、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08元,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8.81元。财产保全费600.71元,由原告广东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8元,被告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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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3
--
(2023)吉01民申6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3-06-28
4
--
(2023)吉0103民初31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793635.96
一、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防水质保金1793635.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5元,由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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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5
--
(2023)吉0102民初93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新星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12000
一、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设计款60万元;二、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万元;三、驳回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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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6
合同纠纷
(2023)吉0191民初116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2023-04-11
7
--
(2023)吉0191民初805号
被告
原告:
长春蒲公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356
一、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春蒲公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33,356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以25,15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1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以33,356元为基数,按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春蒲公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46元,由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元,原告长春蒲公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21.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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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8
合同纠纷
(2023)吉0191执260号
其他
-
--
--
2023-03-27
9
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218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曼扎创意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上海曼扎创意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87.00元,由原告上海曼扎创意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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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10
其他
(2023)吉0191民初674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437.8
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43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7元,由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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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星宇投资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1-12-25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J某某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8-04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J某某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8-0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J某某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4-07
5
执行文书、拍卖
--
Z某某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6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Z某某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2019-05-07
7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C某某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19-01-27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Z某某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2018-12-11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H某某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10-3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H某某、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18-08-07

开庭公告 7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1民终2259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吉01民终2259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3
3
--
(2024)吉01民终2283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9
4
--
(2024)吉01民终2283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9
5
--
(2024)吉01民终248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2
6
--
(2024)吉01民终248号
被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2
7
--
(2024)吉0103民初9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8
--
(2024)吉0103民初9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9
--
(2024)吉0102民初26号
被告
原告:
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10
--
(2024)吉01民终1304号
上诉人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