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税收管理 |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结果:1000.0 | -- | 黔西县地税局四分局 | 2018-05-29 | 黔西地税简罚〔2018〕309号 | |
2 | 违反税收管理 |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结果:200.0 | -- | 黔西县地税局四分局 | 2018-05-29 | 黔西地税简罚〔2018〕31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00)沪二中民初字第1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 被告: 上海义泰企业有限公司 | 8013487.14 | 一、被告上海义泰企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6,743.57元;二、被告上海义泰企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6,743.57元之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自1998年11月1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22元,审价鉴定费人民币80,000元,共计人民币126,122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负担人民币56,755元,被告上海义泰企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