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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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款所属时间起:2023-12-01;税款所属时间止:2023-12-31;税种:个人所得税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 2024-01-25 | 珠香税一分局限改20244467号 | |
2 | 未取得证明情况下,于12月13日22:00至12月14日00时:03分在南安市柳南中学教学楼项目工地使用吊车吊材料,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更多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0000 |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 2023-12-17 | 南城管罚决字〔2023〕第126号 | |
3 | 未取得证明情况下,于12月13日22:00至12月14日00时:03分在南安市柳南中学教学楼项目工地使用吊车吊材料,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更多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0000 |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 2023-12-17 | 南城管罚决字2023第126号 | |
4 | 2023年12月07日,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中南地区(武汉)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建及配套工程(编号HBSJ-202310FJ-185002001)的标段中存在“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异常行为 ...更多 | 予以公示。 | -- | -- | 2023-12-07 | -- | |
5 | 2023年5月1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古迹村8组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工程项目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在场平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对土方开挖作业时产生扬尘飘散,未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更多 | 处罚人民币37000 | 37000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3-06-25 | 开州环执罚202318号 | |
6 | 2023年5月1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古迹村8组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工程项目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在场平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对土方开挖作业时产生扬尘飘散,未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 37000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3-06-25 | 开州环执罚〔2023〕18号 | |
7 | 我支队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负责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场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该项目在进行土方挖掘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对开挖施工作业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噪措施。 ...更多 |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 --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3-05-15 | 开州环执责改〔2023〕18号 | |
8 |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五一农场四连土地内建设北疆街绿廊项目,压占土地22533.27平方米 ...更多 | 1.责令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2533.27平方米土地给五一农场。2.对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2648.37平方米(3.97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39725.55元;对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43.89平方米(8.77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共计29219.45元罚款;对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4041.01平方米(21.06亩)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共计70205.05元的罚款,总计139150.05元。 ...更多 | 70205 | 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04-20 | 师资规执罚〔2022〕29号 | |
9 | 2023年03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 2023-03-23 | 珠香税一分局限改20239959号 | |
10 | 2022年12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德福路A段道路工程(第二次)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施工。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扬尘和噪声。经查,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更多 | 2022年12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德福路A段道路工程(第二次)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施工。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扬尘和噪声。经查,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更多 | -- |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2023-03-16 | 津环罚202300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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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J-S202309-0384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9-12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CJ-T202303-0105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3-22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CJ-T202304-0129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4-03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E235022314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 2021-12-30 | 2026-12-29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CJ-T202303-0086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3-15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CJ-S202309-0385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9-12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CJ-T202304-0130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4-03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CF-T202311-0016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11-28 | 2099-12-31 |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CJ-S202311-0468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11-07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CA-S202305-0033 | 使用登记编号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5-25 | 2099-12-31 |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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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126民初434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3-17 |
2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2)闽0526民初335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8000 | 一、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X某某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某某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X某某负担1125元,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1-14 |
3 | 合同纠纷 | (2021)闽0524民初7191号 | 被告 | 被告: 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240555 | 一、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2,077,85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5%计算);二、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L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6,613元,由L某某负担16,199元(原预交29,057元,多预交的12,858元予以退回),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41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8.50元,减半收取计7,264.25元,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预交14,528.50元,多预交的7,264.25元予以退回)。鉴定费用81,351元,由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L某某原已交纳给鉴定机构,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L某某鉴定费用81,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0-18 |
4 | 合同纠纷 | (2022)闽0524民初225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 2018935.27 |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工程款2,018,935.27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5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01 |
5 | 其他 | (2022)闽0526民初1182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W某某 | -- | 准予Y某某、X某某、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87元,减半收取42093.5元,由Y某某、X某某、Z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6-07 |
6 | 合同纠纷 | (2021)皖06民终181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8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34元,上诉人D某某、C某某负担7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1-18 |
7 | 合同纠纷 | (2021)皖0604民初11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D某某,C某某 | 954206.81 | 一、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D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954206.81元及利息(以954206.8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D某某、C某某负担14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D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30 |
8 | 合同纠纷 | (2021)闽0524民初74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3934235.83 |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393423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14元,鉴定费22157元,合计64271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27 |
9 | 劳动争议 | (2021)闽0524民初489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524民初4851号案件审理 | 2021-08-24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甘1123执9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甘1123执9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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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J某某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H某某 | 巫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P某某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6-18 | |
4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福建大坂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5-04-29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福建大坂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4-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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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行终253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2 | -- | (2024)鄂0115民初247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武汉纺织大学,S某某,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4 | -- | (2024)闽0524民初172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溪县魁斗镇镇西村民委员会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10 | -- | (2023)渝0116民初1695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