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水利水电工程一级
西北民营企业
徐建平
916500007189025723
10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陕西省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5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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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完成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其他
--
--
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2022-12-06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起27兵J00001(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起重机械
2023-07-06
2099-01-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起27兵J00003(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起重机械
2023-07-06
2099-01-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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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家税务局
4
十师环审﹝2022﹞2号
新标准
十师环审〔2022〕2号关于对《新疆XE工程倒虹吸压力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2022-03-03
2027-03-0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5
起27兵J00002(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起重机械
2023-07-06
2099-01-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民再110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92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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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2
合同纠纷
(2023)新民申39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3-03-30
3
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92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21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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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4
合同纠纷
(2022)新0103执1926号
申请人
-
40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019,400.00元,执行费42,594.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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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新01民终91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新东阳公司已预交),由新东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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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6
--
(2021)新0103民初759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0
一、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4000000元,给付标的4000000元,占争议标的的100%。案件受理费3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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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新0103民初2964号
被告
原告:
孙中静
被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64275
一、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支付劳务费用40000元; 二、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以上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62500元,实际给付标的50000元,占争议标的的30.77%,本案案件受理费35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77%即546.1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9.23%即122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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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8
其他
(2020)新0103执2911号
被执行人
-
--
一、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 二、被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申请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6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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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9
其他
(2020)新0103民初4186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
一、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 二、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至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受理费50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负担,多交25150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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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10
其他
(2018)新0103民初8517号
被告
原告:
阜康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
80465.77
一、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康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70740元; 二、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阜康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9725.77元【70740×4.75%÷12个月÷30天×1042天(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 三、驳回原告阜康市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64元,本院减半收取905.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汇通水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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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D某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17-08-15
2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D某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16-09-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23民终1013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0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新2328民初62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8-2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新2328民初62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8-25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新民再110号
被申请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05-06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新民再110号
被申请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04-2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922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8
7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17-1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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