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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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斗门区乾务赤坎大联围百年一遇防洪潮提升工程-横山片区闸站及配套工程的监理中标单位,于2024年1月14日,经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监理人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行为及其事实:(一)东踞水闸现场正在开展施工作业,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涉水作业、高处作业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及时、规范、如实的填写旁站记录。(二)项目监理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到岗履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 ...更多 |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按轻微等级,信用分值各扣2分,共计对你公司信用分值扣4分,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 ...更多 | -- | 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 | 2024-01-29 | 斗水不良处字〔2024〕第2号 | |
2 |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 扣0.25分 | --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18 | -- | |
3 | 未依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 扣2.0分 | -- |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28 | 白住建〔2023〕166号 | |
4 | 不良行为描述:未依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更多 | 处罚内容:JL-C02-01;扣分分值:2.0;不良行为描述:未依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公布截止日期:2024-12-28 ...更多 | -- |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28 | -- | |
5 | 2023年11月份市本级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 扣0.25分 | --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25 | -- | |
6 | 派驻的项目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人数配备填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2.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招投标文件、合同或项目配备表承诺人员不符;3.现场实际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不符合要求;4.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任职;5.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或工地例会纪要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6.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7.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更多 | 扣1.0分 | -- | 三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3-12-07 | 三审移〔2023〕11号 | |
7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 | -- | 三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3-12-07 | -- | |
8 |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 项目考勤信用评价扣分0.25分 | --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1-28 | -- | |
9 | 8月份实名制考勤天数不满足要求 | 拟对名单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3分并计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 |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9-19 | -- | |
10 | 7月份关键岗位人员系统考勤到岗率低(部分为零考勤) | 给予通报提醒 | -- |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8-18 | -- |
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企业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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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集团公司相关项目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 禁止2年内(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参加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投标,不邀请作为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禁止其在处罚年限内参加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 ...更多 | 2023-11-21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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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241010000002067018 |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人防工程的工程监理(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 ...更多 | 2016-04-18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HZ5455294c2cdbdf014c30e0eeb20d21 | -- | 省外监理单位备案手册变更资质有效期 | -- |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3 | 办税服务厅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同意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许可起始时间:有效期自 ...更多 | 2020-03-0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4 | HN120150319092276 | -- | 省外监理单位备案手册变更资质有效期 | -- | 2099-12-31 | 海南省住建厅 | |
5 | 空 | -- | 税务登记 | -- | 2099-12-31 | 河南省桐柏县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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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豫0304民初366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813314.89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288836.29元及利息(以288836.2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524478.6元及利息(以524478.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2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08 |
2 | 票据纠纷 | (2022)豫1002民初5312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 397622.59 | 一、被告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24737.58元及利息(以32473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2885.01元及利息(以72885.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1.30元,减半收取计3780.65元,由被告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0-24 |
3 | 其他 | (2022)豫0291民初5078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363612.88 | 一、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63612.88元及利息(其中以218635.01元为基数应自2022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以144977.87元为基数应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9.86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8 |
4 | 票据纠纷 | (2022)豫1102民初321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6938.88 | 一、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3948.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款343948.7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全部票据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6583.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款76583.2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全部票据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8640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款386406.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全部票据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四、驳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5 |
5 | 票据纠纷 | (2022)豫0122民初7040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中楷置业有限公司 | 21987.27 | 一、被告郑州中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1987.27元及该款利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郑州中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25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皖0122民初719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D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8-04 |
7 | 合同纠纷 | (2022)豫1323民初2616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 | 1370 | 准许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变更诉讼后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345元退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更多 | 2022-06-27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陕0103民初464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7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皖0403民初824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2912201 | 一、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012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201元(2021年8月20日后利息,以1900000元中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至本息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9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29元,由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30 |
10 | 劳动争议 | (2021)皖04民辖终5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11-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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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2 | 裁判文书 | -- | --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1 | |
3 | 公示催告 | -- | --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 |
4 | 公示催告 | -- | --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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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桐柏县龙潭河景区管理委员会 | 桐柏县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 | (2024)豫1330民初145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桐柏县龙潭河景区管理委员会 | 桐柏县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同晟置业有限公司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4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
5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3)豫0105民初22937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
6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3)豫1391民初199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局 |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皖01民终3503号 | 其他 | -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8 | 票据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
9 | 票据纠纷 | (2023)豫0902民初832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
10 | 票据纠纷 | (2023)豫0902民初832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