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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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1-05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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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508民初821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1 被告: W某某,苏州新世纪邮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442649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W某某某150883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余140883元,其中9183.3元支付给被告W某某,剩余131699.7元支付给原告W某某1。
二、驳回原告W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W某某1的法定代理人W某某2指定账号,开户行:民生银行相城支行,账号66×××78;被告W某某指定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号:62×××72。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9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W某某1负担46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33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14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1-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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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508民初821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苏州新世纪邮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508民初821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苏州新世纪邮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