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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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豫0122民初426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H某某,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56576 | 一、被告L某某、H某某、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56576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剩余工资56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62元,被告L某某、H某某、郑州天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更多 | 2022-06-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85民初109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进平,郑州天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176127.8 | 一、被告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127.8元;
二、被告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郑州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19元,被告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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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豫0122民初426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郑州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郑州天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2-05-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85民初109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天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登封市人民法院 | 2019-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