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刘炳延
912301047313710161
1008万元人民币
-
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17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9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7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9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30104731371016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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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2099-12-31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旧标准
--
变更登记事项
--
--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黑市监特许准字(2021)第342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2级,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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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2025-04-27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黑0227民初229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12-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4255号
原告
-
302964
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2964元; 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2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包括涉案《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相关十部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钥匙、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驳回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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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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