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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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301047313710161 | 营业执照 |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 ...更多 | 2021-12-13 | 2099-12-31 |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空 | -- | 变更登记事项 | -- | -- |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黑市监特许准字(2021)第342号 | 特种设备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2级,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更多 | 2021-07-01 | 2025-04-27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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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黑0227民初229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12-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108民初4255号 | 原告 | - | 302964 | 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2964元;
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2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包括涉案《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相关十部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钥匙、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驳回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