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崔腾飞
91370282747210292J
30000万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营西村村南
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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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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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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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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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即墨)登记内变字﹝2018﹞第007628号
新标准
关于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关于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2099-12-31
2099-12-31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21501001730122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1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行政机关决定同意你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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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2026-08-17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91370282747210292J001Z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依法依规排污。
2021-09-19
2026-09-18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4
青环即审﹝2020﹞114号
新标准
关于水泥稳定土及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水泥稳定土及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7-02
2099-12-31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区分局
5
﹝即墨﹞登字﹝2022﹞第007740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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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14
2099-12-31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6
﹝即墨﹞登记内变字﹝2020﹞第002041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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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14
2099-12-31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7
青食许受字﹝2024﹞第04351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准予许可
2024-01-24
2029-01-23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8
﹝即墨﹞登记内变字﹝2021﹞第011315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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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14
2099-12-31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9
﹝即墨﹞登字﹝2022﹞第043679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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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14
2099-12-31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
370282018030078
旧标准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99-12-3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鲁0202民初9503号
被告
原告:
青岛路惠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青岛路惠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2022-07-2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鲁02民终8805号
被告
-
1530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上诉人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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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鲁0282民初429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21811.4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21811.49元。直接支付到原告S某某在中国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卡号为62×××47的账户。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直接支付到原告S某某在中国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卡号为62×××47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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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0282民初429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21811.4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21811.49元。直接支付到原告S某某在中国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卡号为62×××47的账户。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直接支付到原告S某某在中国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卡号为62×××47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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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即民初字第431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初,M某某,L某某
被告:
N某某,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655762.03
一、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初、原告M某某、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502687.16元。 二、被告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初、原告M某某、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153074.87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被告即墨市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4元(免交4245元),由原告负担546元,被告N某某负担8827元,被告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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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6
其他
(2015)即执字第315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6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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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7
其他
(2015)青少民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
-
193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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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即民初字第812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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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9
其他
(2014)即民初字第609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即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即墨市丁字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79634.03
一、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7992.93元(25704.19元×70%)。 二、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残疾赔偿金98635.6元(140908元×70%]。 三、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护理费为9828元(14040元×70%)。 四、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240元×70%)。 五、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鉴定费1400元(2000元×70%)。 六、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交通费101.5元(145元×70%)。 七、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后续治疗费7000元(10000元×70%)。 八、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九、上述一至八项共计140126.03元,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原告对被告即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即墨市丁字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8元,由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8元,原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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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10
其他
(2015)即民初字第26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F某某
被告: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93708.4
一、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F某某死亡赔偿金189440元[(704540元+242660元)×20%]; 二、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F某某、S某某、F某某、F某某丧葬费4268.40元(21342元×20%); 三、上述一、二项共计193708.40元,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五原告对被告即墨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4元,由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5元,五原告负担2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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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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