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徐芳
912101007427301099
11888.8888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88-1、88-2、88-3号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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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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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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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10100742730109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2-11-07
2099-12-12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苏家屯国许准字﹝2018﹞第33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6-14
2099-12-31
沈阳市苏家屯区国家税务局
3
和平国许变更准字﹝2017﹞第481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7-07-06
2099-12-31
沈阳市苏家屯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辽1421执保96号
申请人
-
--
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3-02-21
2
其他
(2022)辽1421执保595号
申请人
-
--
本案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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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3
劳动争议
(2019)辽01民终282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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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4
劳动争议
(2018)辽0111民初5305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一、被告T某某与原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T某某与原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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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5
合同纠纷
(2018)辽0921民初2515号
其他
-
--
--
2018-09-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辽0104民初2946号
被告
原告:
沈阳联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653340
一、被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货款6533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3元,减半收取53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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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7
其他
(2016)辽0111民初06724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市玻璃钢设备制造厂
被告: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1500000
一、被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玻璃钢设备制造厂转让款150万元; 二、被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玻璃钢设备制造厂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04859.56元;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玻璃钢设备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市玻璃钢设备制造厂负担5731元,由被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24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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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辽1224民初1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3070954.1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80687元中的1100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次要责任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60687元的15%,即84103.05元。合计194103.0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完毕。 二、被告Z某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80687元中的110000元;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次要责任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60687元的15%,即84103.05元。合计194103.0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7150元,由原告Z某某、L某某、F某某、Z某某负担19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3480元,由被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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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辽1421民初4276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绥中县农村公路管理处
绥中县人民法院
2022-12-14
2
合同纠纷
(2022)辽1421民初4276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绥中县农村公路管理处
绥中县人民法院
2022-11-10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8)辽0111民初5303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18-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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