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卢国税许受字〔2017〕第66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卢氏县国家税务局 | |
2 | 411224100001566 | -- | 砌筑作业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钢筋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模板作业分包贰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资质;油漆作业分包资质。 ...更多 | -- | 2099-12-31 | 卢氏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三民终字第391号 | 上诉人 | - | 179702.39 | 一、维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某某赔偿款179702.39元,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上诉人卢氏县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0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陕民初字第8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C某某,卢氏县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80562.87 | 一、被告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赔偿款180562.87元,被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卢氏县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元,原告L某某负担1664元,被告F某某、被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卢氏县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