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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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石河子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1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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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第(8409)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4-17 | 2099-12-31 | 石河子城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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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兵9001民初5398号 | 原告 | 原告: 石河子市新天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石河子开发区和平工贸有限公司 | 65130 | 一、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和平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新天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装费60000元;
二、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和平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河子市新天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利息5130元;
以上合计65130元,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和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送达费90元,合计8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和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起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