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丁小雪
91340200060825581Y
3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江西省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保胜行政村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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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0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G20221114002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关于法人名称、企业注册地的变更
2022-11-14
2027-07-1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GG20231011095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二级;
2023-10-11
2028-10-1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GG20231115073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二级;
2023-11-15
2028-11-1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GG20231011114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
2023-10-11
2028-10-1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GG20211231066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
2021-12-31
2026-12-2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GG20231011145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二级;
2023-10-11
2028-10-1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皖﹞JZ安许证字﹝2015﹞001261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08-19
2024-08-18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GG20220716005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
2022-07-16
2027-07-1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
GG20211231011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一级;
2021-12-31
2021-12-3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
GG20220711041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2022-07-11
2027-07-1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8民初3016号
原告
原告: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67821.2
一、原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H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90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670.7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810.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4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二、驳回原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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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2
其他
(2023)皖0202执24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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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3
其他
(2023)皖0202执242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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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4
其他
(2023)皖0202执242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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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5
--
(2022)皖0207民初1980号
被告
原告:
芜湖博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庚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烟台顺进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500000
被告芜湖庚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顺进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芜湖博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4元,由被告芜湖庚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顺进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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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6
--
(2022)皖0225民初4321号
被告
原告:
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3921.02
一、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款453921.02元及利息(以453921.02元为基数,自2022年06月0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 2、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1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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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1003民初312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X某某,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9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劳务报酬9450元,并承担以9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负担。 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支付至H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城市中山街支行账号为6217××××2593的账户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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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1003民初313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X某某,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劳务报酬5550元,并承担以5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负担。 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支付至H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城市中山街支行账号为6217××××5278的账户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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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1003民初31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5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劳务报酬8250元,并承担以8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负担。 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支付至L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城市中山街支行账号为6215××××5948的账户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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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1003民初643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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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开庭公告 3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粤01民终22258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4
2
劳动争议
(2023)粤01民终22258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4
3
劳动争议
(2023)粤01民终22258号
原告
原告: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4
4
劳动争议
(2023)粤01民终22258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9
5
劳动争议
(2023)粤01民终22258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9
6
劳动争议
(2023)粤01民终22258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1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烟台顺进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3-05-22
8
劳动争议
(2023)粤0118民初3016号
原告
原告: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3-03-29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223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223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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