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建军
91320282737811553J
12000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
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东路513-2号
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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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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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1

    供应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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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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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62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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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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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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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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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2821300-9﹞公司变更﹝2020﹞第09090033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2020-09-09
2040-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苏﹞JZ安许证字﹝2005﹞020456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3-04-12
2026-05-1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02822156-9﹞公司变更﹝2021﹞第06180011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2021-06-18
2040-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2822060-1)公司变更[2019]第08230005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2019-08-23
2040-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2民终201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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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
合同纠纷
(2017)苏0282民初72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Z某某
44724143.82
一、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975.39527万元、利息521.623842万元。 二、Z某某、W某某、Z某某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75.414714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8年7月20日共计201.231464万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975.41471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期内欠息23.07507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975.4147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期内欠息23.07507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复利);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99.980556万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999.9805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5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宇杰钢机、Z某某、W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该款资产公司已预交,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Z某某、W某某、Z某某、宇杰钢机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55160元,由资产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京城公司垫付,资产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京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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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281民初1573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10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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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4
合同纠纷
(2018)苏0581民初540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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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5
其他
(2018)苏0581民初540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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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281民初289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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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7
合同纠纷
(2016)苏0213民初1612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江苏宇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海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赵杰
--
本案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6-10-21
8
其他
(2016)苏05行终138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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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2
9
其他
(2015)虎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000
驳回原告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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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5)宜丁商初字第67号
被告
原告:
安徽现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254
一、京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现代公司货款15254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现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京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由现代公司承担130元,由京城公司负担443元,京城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现代公司垫付,京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现代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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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04民初328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2
--
(2024)苏0104民初328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3
--
(2024)苏0104民初3341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4
--
(2024)苏0104民初3341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5
--
(2024)苏0104民初3241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苏06民终6350号
被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8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92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92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7-05
9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92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1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92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5-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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