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郑向新
913509025653543674
5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湖北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更多(4)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幢1608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7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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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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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其他
--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04
--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15000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2-17
第Z3002395号
3
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其他
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期限一个月;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
福建省水利厅
2021-02-04
--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闽建政务函[2016]9600号
旧标准
--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丙级
--
2016-12-2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闽﹞JZ安许证字﹝2012﹞030002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8-09
2026-08-08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宁建审批﹝2020﹞73号
新标准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资质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2020-04-21
2025-04-20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闽建政务函[2017]7104号
旧标准
--
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二级
--
2017-04-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闽建许201704064
旧标准
--
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二级
--
2017-05-0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闽0922执140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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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2
其他
(2022)闽0922民初67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1312038.05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537899.8元、质保金7741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537899.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74138.2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9元,减半收取计9299.5元,由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27元,由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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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8944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4920.38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2460.19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32460.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元,减半收取计3143.5元,由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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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849号
被上诉人
-
135300
准许C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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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闽0481民初45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0000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C某某工资款11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1日起向C某某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有保全,若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应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L某某负担1217元,由C某某负担286元;财产保全费1197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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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6
其他
(2019)闽0481执保305号
被申请人
-
270600
一、查封担保人Z某某名下位于永安市××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永安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L某某、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97元,由申请人C某某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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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闽0481民初4517号
被申请人
-
270600
一、查封担保人Z某某名下位于永安市(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永安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L某某、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97元,由申请人C某某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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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闽05民终5113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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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9)闽0524民初13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晋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晋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11640.2
一、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11640.2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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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10
合同纠纷
(2018)闽0981民初620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安市范坑乡人民政府
1151973
福安市范坑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1,97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03.76元,由福安市范坑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8-09-0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公示催告
--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3-05-1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305民初834号
被告
原告:
莆田市万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2
合同纠纷
(2022)闽0922民初67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22-05-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8944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闽0524民初13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晋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晋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9-07-16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5-1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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