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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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04月18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刘涛、余杭青接渣土办相关情况反映,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到达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始检查,经查,该地块施工方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有渣土车正在外运工程渣土,该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是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的施工方,其于2023年04月11日起,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联系杭州富阳荣鑫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天康渣土处置有限公司和杭州富阳新顺物流有限公司外运工程渣土。其中杭州富阳荣鑫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浙A2S639、浙A2S638、浙A8U797、浙A2S661、浙A2S628、浙A2U022、浙A8T665、浙A8U709、浙A9T759、浙A8T382、浙A0T722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4月1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共计从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项目外运190车次工程渣土,运输至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溪口田畈区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消纳;杭州富阳天康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浙A20C86、浙A75D87、浙A50D85、浙A67B77、浙A88C39分别于2023年04月17日、2023年04月18日从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项目外运工程渣土,运输至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岭附近消纳,共计10车次;杭州富阳新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号浙A76B65、浙A20D05、浙A25C22、浙A26C58、浙A68B88、浙A76B68、浙A82D18浙A99C66分别于2023年04月17日、2023年04月18日从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项目外运工程渣土,运输至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岭附近消纳,共计15车次。以上三家公司共计从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项目外运215车次工程渣土,均已另案处理。当事人施工方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联系运输公司外运工程渣土,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杭政储出【2022】90号地块未经核准外运的215车次工程渣土的处置费已于2023年04月24日补缴完毕,共计155932.5元人民币。 ...更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 55000 | 杭州富阳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023-06-19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94号 | |
2 | -- | 2021年12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董健、曹引辉发现当事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富政储出【2020】21号地块项目一期1标段工地食堂(含工地食品店),在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劳动路富水建设生活区,垃圾收集点旁散落有快递袋、剩菜剩饭等垃圾,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涉嫌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更多 | 500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12-15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666号 | |
3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04日22时40分我局富阳城西中队执法人员张婷、章志强接市民举报,发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富政储出【2020】21号地块正在夜间施工,当事人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更多 | 25000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3-18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83号 | |
4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原飞虹通信出入口污染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行为系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更多 | 5000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3-15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7号 | |
5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至09月22日期间,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未将卢某、余某等66名工人的身份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2020年9月22日上午被城南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六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更多 | 6600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 2020-09-23 | 杭富公(城南)行罚决字〔2020〕0316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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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21118895081556 | 33000022111889508155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11-1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温瓯综法许﹝2022﹞C0088号 | 33030422090986266195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 2022-09-09 | 2099-12-31 |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330000230221838346795 | 330000230221838346795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3-02-2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330000230223839643660 | 330000230223839643660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3-02-23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无 | -- | 职工新增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6 | 330000220811849243331 | 33000022081184924333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08-11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7 | 330000240322878715206 | 33000024032287871520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3-22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330000240322879008052 | 330000240322879008052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4-03-22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330000220812849775446 | 33000022081284977544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8-12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10 | 温瓯综法许﹝2022﹞C0121号 | 33030422111189224014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 2022-11-18 | 2099-12-31 |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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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11民初5448号 | 其他 | - | 982484.87 | 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定作款977408.91元,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075.9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561927.13元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其中415481.78元,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24元(预收14497元),减半收取6812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原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1-23 |
2 | -- | (2023)浙0111民初3990号 | 其他 | 被告: 钱某 | -- | 本案按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7-26 |
3 | -- | (2023)浙0111民初3988号 | 其他 | 被告: 袁某 | -- | 本案按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7-26 |
4 | 其他 | (2022)浙0881民初168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 | 7446 | 一、被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744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900元,被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20 |
5 | -- | (2022)浙0111民初86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半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 准许原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04元,减半收取4952元,由原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4-07 |
6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11民初601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村民委员会 | 255206.53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5897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的逾期利息29309.53元,同时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工程款22589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原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7 |
7 | 其他 | (2021)浙0127民初4337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Y某某),Y某某) | --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2-07 |
8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浙0111民初452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23 |
9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11民初136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2-12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浙01民终2885号 | 被告 | - | 1605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H某某负担3284元,B某某负担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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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1民诉前调1802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2 | -- | (2024)浙01民终2294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3 | -- | (2024)浙01民终1578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4 | -- | (2023)浙0111民初544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绿能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7 | |
5 | -- | (2023)浙0111民初638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6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544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绿能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448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448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448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448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