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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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9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4-28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5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12-14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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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19)宁01民初361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 | 400000 |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惠某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2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8 |
2 | 其他 | (2019)宁01民终3108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81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8-14 |
3 | 其他 | (2018)宁0106民初8124号 | 被告 |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 | 402800 | 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2元,退还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7 |
4 | 其他 | (2016)闽0981执40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9 |
5 | 其他 | (2016)闽0981执40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9 |
6 | 合同纠纷 | (2016)闽0981民初387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被告: 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凌福良,X某某,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凌光良,L某某 | 3456968.84 | 一、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利息26968.8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若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就L某某、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16号瑞景名仕城8幢11层100××号房的房产,L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幢9层9-A号房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实现上述抵押权后,L某某、X某某、L某某有权向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三、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20 |
7 | 合同纠纷 | (2016)闽0981民初387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被告: 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凌福良,X某某,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凌光良,L某某 | 5449368.25 | 一、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368.2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若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就L某某、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16号瑞景名仕城x幢11层100××号房的房产,L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x幢9层9-A号房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实现上述抵押权后,L某某、X某某、L某某有权向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三、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5元,减半收取计11477.5元,由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20 |
8 | 合同纠纷 | (2016)闽0981执8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08 |
9 | 其他 | (2016)闽0981执8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08 |
10 | 合同纠纷 | (2015)安民初字第616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被告: 福安市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凌福良,X某某,福建新创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凌光良,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5-11-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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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票据纠纷 | 南宁市汉聪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纵创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域同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达尔瑞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盛华盟贸易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
2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19-0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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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宁01民初361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都南香格尼商贸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5 | |
2 | 票据纠纷 | (2018)宁0106民初8124号 | 被告 |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福建鑫亚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南香尼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斯衡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国领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华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18-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