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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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购函〔2021〕1号),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的望一外国语学校设施设备第二期课桌椅及家具项目和望城区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技术单位采购2个项目进行了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过程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一、查明的问题(一)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或歧视性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望一外国语学校设施设备第二期课桌椅及家具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受检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不晚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要求投标人提供采购清单中11种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获得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要求投标人获得IS09001:2015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0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需涵盖用于办公、学校、公寓宿舍的人造板家具、实木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钢塑家具、软体家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认证范围不涵盖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认证证书不计分。要求投标人获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小巨人企业”。招标文件设置内容指向产品生产厂家,限制产品经销商参与投标,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质量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不晚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对检测报告进行时间限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均对企业销售收入、成立年限有要求,变相设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专职人员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政府采购网登记的地区专职人员1人离职,未及时更新。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更多 | 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 -- |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 2021-11-05 | 望财行罚〔2021〕9号 | |
2 | 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 | 通报批评 |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2020-09-04 | 湘建价监〔2020〕36号 | |
3 | 违规挂证 | 督促违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7-31 | 湘建建函〔2019〕15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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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望城国税 许准 〔2017〕 158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7-04-12 | 2099-12-31 | 望城区国家税务局局领导 | |
2 | (芙蓉)登字﹝2022﹞第26648号 | 登记通知书 | 营业执照新办 | 2022-09-02 | 2099-12-31 |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长望税)许变准字﹝2020﹞第(3)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1-08 | 2099-12-31 | 长沙市税务局 | |
4 | 望城国税 许准 〔2017〕154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7-04-12 | 2099-12-31 | 望城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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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8)湘0111民初9293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 600000 | 驳回原告X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