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华东民营企业
吴选福
91350700731861701H
10777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贵州省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66号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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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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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3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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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文件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
其他
限期改正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11-17
闽建办建〔2017〕69号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50700141820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及号牌的核发
2018-09-03
2099-12-31
南平市公安局
2
FB-S202210-0230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
2022-10-11
2099-12-31
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FB-T-202110-0437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新罗太阳环保型电缆生产项目-电缆生产厂房一、办公楼、仓库、锅炉房、中压局放检验室、门卫一、门卫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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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2099-12-31
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FB-T202207-0183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
2022-07-26
2099-12-31
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91350700731861701H
新标准
营业执照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31
2099-12-31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D235030566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022-09-21
2027-09-2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闽0303执异31号
申请人
-
--
对莆田市博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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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2
其他
(2022)闽0303执异19号
申请人
-
--
驳回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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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3
合同纠纷
(2021)闽0303民初438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驳回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00元,由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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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4
合同纠纷
(2022)黔0381执214号
申请人
-
54831.35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4831.35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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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5
合同纠纷
(2021)闽0702民初555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1.20元,减半收取计4345.60元,由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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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6
合同纠纷
(2021)黔0381民初270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533000
一、被告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3559.35元以及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479440.65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9元,由被告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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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381民初2556号
被告
原告:
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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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8
其他
(2020)闽0303执277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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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9
合同纠纷
(2020)闽03民终1716号
被上诉人
-
1534425.35
一、维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地面工程部分的工程款1534425.35元及违约金(其中尚欠的工程款517118元部分的违约金51711.8元,及以60401.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56905.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80437.15元,由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14.9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68522.25元;鉴定费54444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825元,由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3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305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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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10
合同纠纷
(2019)闽0303民初60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
11432600.7
一、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工程承揽合同》、《地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18年1月28日解除; 二、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钢结构部分的工程款4181875元及相应利息(以380934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725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三、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地面工程部分的工程款1534425.35元及相应利息(以60401.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474023.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四、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原所有的坐落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房的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以5716300.35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37.15元,由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84.8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72752.35元;鉴定费54444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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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开庭公告 4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703民初708号
被告
原告:
南平市建阳区富磊机械设备租赁部
被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2
--
(2024)闽0703民初708号
被告
原告:
南平市建阳区富磊机械设备租赁部
被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3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4
--
(2024)闽0424民初3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5
--
(2024)闽0424民初3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6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7
--
(2024)闽0424民初3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8
--
(2024)闽0424民初3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1
9
--
(2024)闽0424民初3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1
10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被告: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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