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夏杯西北民营企业
刘尚学
916402007106559257
301.2万元人民币
-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路88号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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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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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3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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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74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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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05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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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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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项目经理刘丽娜不在岗;3.部分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4.卸料平台与脚手架连接;5.临电私搭乱接;6.保温板门窗洞口未翻边;7.密目式安全网挂设不到位;8.部分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9.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文明施工差;10.未见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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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9-25
石住建发〔2018〕210号
2
砂石硬化道路起土,未及时处理;裸露地面覆盖不严。
其他
扣除企业信用分值100分。
--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1-21
石住建通字〔2017〕154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402007106559257
新标准
企业营业执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人民防空工程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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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2099-12-31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09821035824
新标准
企业营业执照
变更经营范围
2022-01-21
2099-12-31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3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2099-12-31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公告﹝2020﹞72号
新标准
公告
公路工程监理丙级
2020-06-28
2025-06-27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2执3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宁02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未执行标的566031.25元,执行申请费8060.31元未缴纳)。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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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2
合同纠纷
(2021)宁0205民初239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9085.51
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酬金162131.2元、逾期付款利息26954.31元,合计18908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137元,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3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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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3
合同纠纷
(2021)宁0205民初23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6827.25
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酬金399480元、逾期付款利息117347.25元,合计51682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8元,由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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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4
合同纠纷
(2021)宁0221民初1260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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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5
其他
(2021)宁0205民初706号
原告
-
--
对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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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6
合同纠纷
(2021)宁0221民初526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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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7
其他
(2019)宁0202民初1669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51333
驳回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2元,减半收取计1073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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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8
合同纠纷
(2019)宁0205民初83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新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1333
准许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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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9
其他
(2018)宁0202执164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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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10
其他
(2018)宁0205执112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8)宁0205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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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1)宁0221民初1260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1-04-22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1)宁0205民初239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1)宁0205民初23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1)宁0221民初526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1-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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