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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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6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11-23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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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京02执1256号 | 被执行人 | - | 555745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五万五千七百四十五元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0-14 |
2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9)京民终77号 | 上诉人 | - | 7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7 |
3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8)京0102民初33415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8-11-26 |
4 | 其他 | (2017)京73民初1890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00000 | 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4元,由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07 |
5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京民辖终63号 | 上诉人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6-05 |
6 | 其他 | (2017)鄂01民终6942号 | 被上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3 |
7 | 其他 | (2017)鄂0107民初85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0 | 被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6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4 |
8 | 合同纠纷 | (2017)吉0193民初819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84000 | 一、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4000元及相应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30 |
9 | 其他 | (2017)吉01民终1108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3-13 |
10 | 其他 | (2016)吉0193民初147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89120 | 驳回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退还给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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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7民初85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