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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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506执32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5571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 | 69530 | 被告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9元,由被告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9-18 |
3 | 其他 | (2014)吴江开执字第0048号 | 申请人 | - | --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更多 | 2014-12-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99号 | 上诉人 | - | 6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2-03 |
5 | 其他 | (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131号 | 原告 | - | 1457533.7 | 一、被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7533.70元;
二、反诉被告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75.34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1731.3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6831.38元,由反诉被告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08 |
6 | 合同纠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7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750862.6 | 被告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1750862.60元及利息(以175086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6元,减半收取12128元,由原告负担1324元,被告负担1080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0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4-02-27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吴民二初字第80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 | 365203.4 | 被告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520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 ...更多 | 2008-09-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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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不当得利纠纷 | 苏州斯尔威铸造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7-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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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529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通瑞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5571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6-09-06 | |
3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2)吴甪商初字第0073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红麒麟塑胶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2-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