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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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12000 |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人民政府 | 2024-04-17 | (苏苏吴光)应急罚20245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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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0506执43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苏0506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3-06-02 |
2 | 其他 | (2022)苏05民辖终68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09-15 |
3 | 其他 | (2018)苏0506执136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471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8-05-10 |
5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8)苏05民特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2-2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866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建华造纸涂料厂 | 79476.64 | 被告富阳建华造纸涂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476.64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4元,由被告富阳建华造纸涂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01-2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91民初7894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华锋 | 55000 | 一、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价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31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川菱科技有限公司 | 443000 | 准许原告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45元,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5-04-14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杭富商初字第2485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华锋 | 55000 | 一、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价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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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06民初4032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06民初4032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06民初4032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洋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06民初4047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化联高新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