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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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0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T某某,Y某某,F某某,L某某,F某某,Y某某,Z某某,欧新友,L某某,D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T某某开,Z某某,X某某,X某某,S某某,S某某,Z某某,M某某,F某某,H某某,P某某,C某某,W某某,Y某某,Z某某,Z某某,R某某,L某某,D某某,L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G某某 被告: 江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50 | 一、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鹤山市鹤昌实业投资公司”名下的“广弘控股”(股票代码为000529)的限售流通股分别属于原告L某某等人所有:其中L某某为550股,W某某为2200股,C某某为5500股,Y某某为5500股,L某某为2200股,Y某某为1650股,L某某为2750股,Z某某为1100股,Z某某为1650股,L某某为550股,L某某为1100股,Z某某为1650股,L某某为550股,L某某为550股,T某某为1100股,Y某某为4125股,F某某为275股,L某某为1100股,F某某为5500股,Y某某为1650股,Z某某为550股,欧新友为4950股,L某某为550股,D某某为275股,H某某为2200股,Z某某为1100股,H某某为1650股,T某某开为2200股,Z某某为550股,X某某为10450股,X某某为2750股,S某某为1650股,S某某为1100股,Z某某为550股,M某某为275股,F某某为550股,H某某为550股,P某某为1100股,C某某为2200股,W某某为1650股,Y某某为550股,Z某某为550股,Z某某为2750股,R某某为2750股,L某某为550股,D某某为550股,L某某为550股,Z某某为550股,M某某为825股,Z某某为275000股,L某某为1650股,L某某为275股,G某某为1100股。
二、被告江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农行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协助五十三名原告将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到五十三名原告及第三人广弘资产公司名下,并同时协助原告及第三人广弘资产公司办理解除上述股份的限售手续。过户登记的股份数为:广弘资产公司189股,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757股,W某某1443股;广弘资产公司1893股,C某某3607股;广弘资产公司1893股,Y某某3607股;广弘资产公司757股,L某某1443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Y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947股,L某某1803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Z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Z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L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Z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号,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T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1420股,Y某某2705股;广弘资产公司95股,F某某180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L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3股,F某某3607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Y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Z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704股,欧新友3246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95股,D某某180股;广弘资产公司757股,H某某1443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Z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H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757股,T某某开1443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Z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3597股,X某某6853股;广弘资产公司947股,X某某1803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S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S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Z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95股,M某某180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F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H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P某某721股;广弘资产公司757股,C某某1443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W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Y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Z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947股,Z某某1803股;广弘资产公司947股,R某某1803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D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L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189股,Z某某361股;广弘资产公司284股,M某某541股;广弘资产公司94671股,Z某某180329股;广弘资产公司568股,L某某1082股;广弘资产公司95股,L某某180股;广弘资产公司379股,G某某721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1039号案受理费为61元,减半收取30.5元;1059号案受理费为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其余各案受理费均为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各案受理费均由各案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10-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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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侵权责任纠纷 | 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华侨实业总公司、广东省华侨工业贸易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华侨工业贸易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
5 | 地方法院公告 | 侵权责任纠纷 | 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6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 | 非法院单位 | 2019-04-29 | |
7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
8 | 破产文书 | -- | 广东省英姿培训中心清算组 | 广东非法院单位 | 2019-01-03 | |
9 | 地方法院公告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
10 | 送达公告 | -- | 惠州市袜厂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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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民再348号 | 其他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粤01民终14006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8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粤01民终14006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8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898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铿锵喜朵饮品店,T某某,L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898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铿锵喜朵饮品店,T某某,L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898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铿锵喜朵饮品店,T某某,L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
7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26476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0 |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21451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辅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 |
9 | 其他 | (2022)粤0306民初2001号 | 其他 | -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
10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577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