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林光耀
9133020075886446XG
8888.0649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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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3)甬宁民初字第12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30645.08
一、被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12年第13个月工资8261.97元、2012年度年终奖21472.8元、2013年4月份工资728.25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2.06元,合计30645.0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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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3)甬宁民初字第012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3-09-02
2
--
(2012)甬宁商初字第00476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伟达隆机械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2-05-29
3
--
(2012)甬宁商初字第00476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伟达隆机械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2-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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