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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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皖1822执恢16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09 |
2 | 其他 | (2015)广执字第01404号 | 被执行人 | - | 51050 |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5105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20 |
3 | 合同纠纷 | (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11号 | 被告 | 原告: 宣城市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德通达三鑫石材有限公司 | 50000 | 被告广德通达三鑫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德通达三鑫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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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11号 | 被告 | 被告: 广德通达三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201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