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在营(开业)企业
勘察综合甲级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谢盛
91440000455862889Q
1735.59万
海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江西省更多(6)
广州市白云区江村松岗路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测绘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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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3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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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其他
对当事人在河源碧桂园未来城学校及B区幼儿园项目中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1-09
源城管罚字2023第51号
2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其他
扣5分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19-11-21
--
3
1.无正当理由减少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数量、监测频率、监测项目
其他
扣15分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19-07-30
--
4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其他
扣5分
--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18-04-16
--
5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其他
扣5分
--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18-04-16
--
6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提出只从事岩土工程钻探业务,现场检查中未提供受检项目图纸、地勘报告等资料。
其他
--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04
陕建发〔2015〕93号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4011427
新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不分等级延续,工程勘察劳务类凿井不分等级延续
2023-12-28
2028-12-28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2
(粤)市监(计认)准予字﹝2021﹞第951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1-12-08
2027-12-07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
乙测资字44507697
新标准
测绘资质证书
乙级测绘资质核准
2021-12-15
2026-12-14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
4
440020231110122
新标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40020231110122
2023-11-13
2028-11-12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5
440020231320121
新标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40020231320121
2023-11-13
2028-11-12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6
HN120150514034860
旧标准
--
省外勘察资质延期备案
--
2099-12-31
海南省住建厅
7
HZ54552a4d4d4ed3014d5126deea08d6
旧标准
--
省外勘察资质延期备案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
云建许准﹝2020﹞2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不分等级有效期顺延
2020-11-02
2020-11-02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9
穗云检测﹝2021﹞01
新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平板静载荷试验不分等级延续
2021-06-22
2024-07-10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10
甲测资字44101004
新标准
测绘资质证书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甲级: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2021-11-22
2026-11-21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裁判文书 3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粤0224民初23号
被告
-
--
一、不得执行仁化县××镇××道××号宝能丹霞山庄达观山23幢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2)仁化不动产权第0××8号);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58.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限被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665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3)粤0224执异19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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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2
--
(2023)粤01民终24037号
被上诉人
-
148457.66
一、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148457.66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7545.86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0911.8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208元,由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承担340元、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18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8.33元,由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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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3
--
(2023)粤0607民初329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
156588.71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监测费154759.71元;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逾期利息(以154759.7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98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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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4
--
(2023)粤0607民初329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
156588.71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监测费154759.71元;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逾期利息(以154759.7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98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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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5
--
(2023)粤0115民初596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148457.66
(2023)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148457.66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7545.86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0911.8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8元,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承担340元、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1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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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6
--
(2023)粤0224民初7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280435.1
限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工程款280435.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435.1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每日0.1‰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300.38元,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3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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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7
--
(2023)粤0606民初145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342637.46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票据金额342637.46元及利息金(利息计算方式:以342637.4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元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3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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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8
合同纠纷
(2022)云2328民初723号
原告
被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267000
一、由被告铁汉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工程价款126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26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铁汉环保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5元,由被告铁汉环保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反诉费5134元由反诉人铁汉环保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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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7
9
其他
(2022)粤1881民初248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英德市望埠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92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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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0
其他
(2022)粤1881民初2483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英德市望埠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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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开庭公告 7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1)粤0606民初3778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8-02-01
2
--
(2024)粤0604民初388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佛山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3
--
(2024)粤0604民初388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佛山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4
--
(2024)粤0224民初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5
--
(2023)粤0191民初1223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欧昊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6
--
(2023)粤0191民初1223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欧昊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7
--
(2023)粤0106民初3085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8
--
(2023)粤0106民初3085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9
--
(2024)粤0224民初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2-07
10
--
(2024)粤0224民初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4-0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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