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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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7-07-03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3-20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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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 2099-12-31 | 人民银行武进支行 | |
2 | (32040483SPJ010)登字﹝2023﹞第10230120号 | 登字 | 登字 | 2010-09-03 | 2030-09-02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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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412执173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26 |
2 | 其他 | (2016)苏0412执173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26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0412执575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4-11 |
4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5819号 | 被上诉人 | - | 220500 |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
二、常州滨湖低碳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费22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4元,由滨湖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8元,由滨湖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0-25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2288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滨湖低碳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 220500 | 驳回原告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常州滨湖低碳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技术咨询服务费2205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04元,由原告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6-05-18 |
6 | 其他 | (2016)苏05民终494号 | 被上诉人 | - | 32476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81元,由上诉人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3 |
7 | 合同纠纷 | (2015)吴开商初字第111号 | 原告 | - | 200000 | 一、原告常州滨湖低碳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绿色施工与监理技术服务合同书》于2014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滨湖低碳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报酬5000元,延期工作报酬195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为27631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0元,合计人民币327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滨湖低碳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456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