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现场大量裸土及易扬尘物料未覆盖。 | -- | --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7-12 | -- | |
2 | 关键岗位到岗率较低 | 通报批评,扣1分 | -- |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2020-07-16 | 澄建管〔2020〕6号 | |
3 | 关键岗位到岗率较低 | 给予通报批评,扣1分 | -- |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2019-12-13 | -- | |
4 | 关键岗位到岗率较低的监理企业项目部 | 给予通报批评;扣1分 | -- |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2019-11-14 | 澄建管〔2019〕13号 | |
5 | 履职不力 | 通报批评并扣1分 | -- |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2019-10-12 | -- | |
6 | 关键岗位到岗率较低的监理企业项目部 | 予以通报批评,扣1分 | -- |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2019-09-16 | 澄建管〔2019〕10号 | |
7 | 该工程项目现场扬尘管控严重不达标。未对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落实跟踪监理 | 上限进行处罚,违法违规情况予以全市通报。 | --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10-30 | 锡建质安〔2018〕48号 | |
8 | 今年以来因个人履职不力,致使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监理人员及所在单位 | 予以通报批评并信用扣1分 | -- | 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 2018-08-10 | 澄建管〔2018〕1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苏防许准字﹝2021﹞第56号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变更 | 2021-05-25 | 2026-05-24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2 | ﹝02149007-21﹞公司变更﹝2021﹞第06010014号 | 企业设立登记 | 变更登记 | 2021-06-01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3 | ﹝02130311-20﹞公司变更﹝2021﹞第03150004号 | 企业设立登记 | 变更登记 | 2021-03-15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4 | (02000196-1)公司变更[2015]第03300018号 | -- | 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登记编号:XW20-8-14-14 | 店招标牌备案登记表 | 店招标牌设置备案,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其他大众大厦,6.2m*1.2m 数量(1),新城监理 | 2020-08-14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6 | 锡行审建资﹝2021﹞第155号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核准无锡市新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 2021-08-03 | 2026-08-02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
7 | ﹝苏﹞JZ安许证字﹝2021﹞00723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首次申请) | 2021-09-22 | 2024-09-2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02149009-24﹞公司变更﹝2020﹞第12220003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5-03-28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9 | 苏防许准字[ 2019 ]第 226号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延续 | 2019-11-18 | 2024-11-17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苏0612民初45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H某某,D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南通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M某某,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陆亚儒,无锡市新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812243.5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在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D某某各项损失552413.4元;
二、被告南通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D某某各项损失49157.05元;
二、被告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D某某各项损失210673.05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H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716元,由原告负担27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018元,由被告市混凝土公司负担269元,由被告方圆市政公司负担1151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更多 | 2017-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