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吉02民终1370号 | 第三人 | - | 672300 | 一、维持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91民初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91民初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三、W某某、X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67.23万元;四、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2元,由W某某、X某某负担25,714元,由C某某负担834元。保全费5000元,由W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80元,由W某某、X某某负担49,880元,由C某某承担3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7-18 |
2 | -- | (2023)吉0291民初24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X某某 | 5940000 | 一、W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C某某剩余股权转让款454万元;
二、W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110万元;
三、W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C某某律师费30万元;
四、驳回C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82元,由W某某、X某某负担26548元,由C某某负担734元。
保全费5000元,由W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6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3)吉0291民初14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 | 准许C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67元,由C某某负担。 ...更多 | 2023-03-09 |
4 | 其他 | (2023)吉0291财保2号 | 被申请人 | - | 23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内资金2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1-18 |
5 | 其他 | (2023)吉0291执保8号 | 被申请人 | - | 23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内资金2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1-18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吉0291民初21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 2022-05-19 |
7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吉0291民初16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8 |
8 | 劳动争议 | (2017)吉0291民初11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44950 | 一、原告T某某与被告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50元;
三、被告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争议 | (2023)吉0291民初93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
2 | 劳动争议 | (2023)吉0291民初93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
3 | 劳动争议 | (2023)吉0291民初93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
4 | 劳动争议 | (2023)吉0291民初931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
5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2023)吉0291民初14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
6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
7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3)吉0291民初24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X某某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8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吉0291民初21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9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2021)吉0291民初16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10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