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迪芳
91330109723630268J
6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经济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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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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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919012900265797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1-29
2099-12-31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
职工新增
--
2099-01-01
归集处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109民初170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被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0325866.91
一、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15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827067.04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罚息263595.30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308%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154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罚息267509.79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308%计算的罚息; 三、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156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罚息267551.2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308%计算的罚息; 四、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159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999995.24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罚息428148.28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308%计算的罚息; 五、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律师代理费3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对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最高限额14324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323元,由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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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2
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初940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
10440
准许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70元,共计人民币2931元,由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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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3
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执2690号
其他
-
--
--
2019-08-26
4
其他
(2017)鲁01民初94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4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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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5
合同纠纷
(2016)浙0603民初11951号
其他
-
--
--
2017-05-31
6
其他
(2015)朝民(知)初字第6757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4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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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7
合同纠纷
(2016)0110民初0324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
85100
被告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8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被告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22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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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8
合同纠纷
(2015)杭萧执民字第4685-1号
其他
-
--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46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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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9
合同纠纷
(2015)杭萧执民字第4687-1号
其他
-
--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4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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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10
合同纠纷
(2013)浙杭商终字第1993号
上诉人
-
947685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38元,由上诉人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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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109民初170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被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12-1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110民初1612号
其他
原告:
X某某
被告:
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民初146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肽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浙0603民初1195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华商汉贾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7-05-04
5
劳动争议
(2016)浙0109民初0375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05-30
6
--
(2013)杭萧商初字第1049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杭州展宏纤维有限公司,杭州舜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3-06-03
7
--
(2013)杭萧商初字第1049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杭州展宏纤维有限公司,杭州舜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3-05-28
收起

收起